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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场公证服务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09-09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招【2020】6号

 

                       

各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招标投标过程中申请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根据自身需求,可以自愿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公证。

二、公证服务费应坚持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不得要求投标人将公证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将公证服务费变相转嫁中标人承担。

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未支付公证服务费为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特此通知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