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3-08-28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项目名称 | 位于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3层A-F座、G1、G2座及西厅资产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SCJG20230770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时间:2022年10月31日 | ||||||||||||||||||||||||||||||||||||||||||||||||||||||||||||||
内部决策情况 | 2022年10月31日,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公开转让苏州市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3层A-F座、G1、G2座及西厅资产。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3年08月28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3年10月13日 | |||||||||||||||||||||||||||||||||||||||||||||||||||||||||||||
转让方名称 |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标的物概况 | 标的资产,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周边有胥城大厦酒店、金陵雅都大酒店等商业配套,交通便利,紧邻地铁2号线三香广场站出口,标的资产分布于万盛大厦3层A-F座、G1、G2座及西厅,共9套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面积共14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共95.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苏(2023)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06089号-第8006092号、苏(2023)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06094号、苏(2023)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06095号、苏(2023)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06097号-第8006099号,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期限为2043年4月7日。 目前标的资产为整体出租状态,租赁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资产无抵押无担保。标的资产整体转让,不可分割。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中资评报字(2022)第9099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08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151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规定时间内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每周五下午(13:00-16:00)现场踏勘,看房联系人:徐先生,0512-65206607。 2.房屋质保期均已届满,转让方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和保修责任。 3.此次挂牌为整体转让,评估价为整体评估结果,受让方不得部分购买。 4. 标的资产自交付之日起至转让过户完成之日止该等期间应缴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具体税种及金额由税务部门核定)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进行代缴,受让方应于转让方缴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除按照法律的要求转让方承担税务部门向其签发的《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转让方)》应缴税款外,其他产生的向任何主体所需支付的任何税费等,无论该等税费应当由任何人于任何时间缴纳,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无需承担且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转让方承担。 6.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并交付受让方,转让方收取标的资产租金至交付完成之日止,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拒绝按照现状接收本标的资产。 7.转让标的不动产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转让与受让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8.2023年8月18日已向标的资产承租方发出标的资产出卖告知函,明确告知标的资产承租方于收函之日起十五日内(至2023年9月3日)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书面回复转让方,若不回复或回复内容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标的资产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部分),转让方及信息发布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充分考虑未知和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当前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未知和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 ||||||||||||||||||||||||||||||||||||||||||||||||||||||||||||||
转让参考价格 | 人民币1200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人应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竞买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 4、意向受让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须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300万人民币(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16:0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 ||||||||||||||||||||||||||||||||||||||||||||||||||||||||||||||
备查文件 | 1、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2)第9099号】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5、不动产权证 6、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模板(含标的资产清单以及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 7、《成交款划转同意书》模板 8、房屋租赁合同 9、标的资产承租方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10、标的资产承租方优先购买权告知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材料 | ||||||||||||||||||||||||||||||||||||||||||||||||||||||||||||||
其他说明 | 1、至本公告挂牌期满,如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选择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电子竞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账户,并同时出具《成交款划转同意书》。本项目不接受贷款。后续流程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3、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依转让方申请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电子竞价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 4、意向受让方应于2023年10月13日16:00前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报名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不含节假日。登记报名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其他任何意向受让方报名。 5、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应材料,企业、其他组织包括:章程、同意受让本标的房产的决议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期(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书》、《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自然人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书》、《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 6、本次公告仅为本次标的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人在作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和转让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在本标的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周女士、杨先生 | |||||||||||||||||||||||||||||||||||||||||||||||||||||||||||||
联系电话 | 0512-69820835、69820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