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3-20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科教新城管委会实施东仓花园、东仓三园小区路面修缮工程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太仓市科教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已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为苏州智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项目科教新城管委会实施东仓花园、东仓三园小区路面修缮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太仓市 招标类型:工程设计招标 所属地区:太仓高新区
(2)合同估算价:6.521413万元。
(3)招标项目名称:科教新城管委会实施东仓花园、东仓三园小区路面修缮工程设计
(4)工期:60天(具体根据业主安排)
(5)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
三、招标范围:科教新城管委会实施东仓花园、东仓三园小区路面修缮工程设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未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5)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09时30分前(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到新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58.211.58.93:443/TPBidder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撤回与修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2024年4月10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4月10日09时30分,太仓高新区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
(3)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七、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入围,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不满3家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
八、其他说明:
(1)本项目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65214.13元(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0)。发包人有权在设计人中标后对项目招标时的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周期、设计方案、咨询评估项目等作适当合理的调整,调整均不补偿任何费用。
(2)支付方式:乙方提交全部合格设计成果后付至合同价的30%,余款自设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考核后一次性付清。合格设计成果指:有图审要求的,提交图审后合格后的施工图及其他成果资料;无图审要求的,提交方案论证通过后的施工图及其他成果资料;无图审要求也无论证要求的,提交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其他成果资料。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太仓高新区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http://58.211.58.93:443/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html)签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在系统提示解密后15分钟内未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退回。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代表须在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中保持在线状态,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澄清、说明等回复,由于投标单位代表不在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随时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太仓分中心板块、新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V7.1(http://58.211.58.93:443/TPBidder/memberLogin)查看本工程可能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的相关信息。
(5)本项目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由于未踏勘现场导致的报价失误或对现场现状理解产生的歧义,其后果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费用。
(6)投标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国泰新点技术人员朱工,QQ:578897795,联系电话:18896522920。
九、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
名称:太仓市科教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太仓市科教新城书院路101号镜湖点金广场2号楼
联系人:陈志兴 电话:0512-53402322
招标代理单位:
名称:苏州智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仓市郑和中路288号1幢商业604室
联系人:戈燕芳 电话:13962615611 邮箱:12492466@qq.com
十一、本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