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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镇)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8〕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由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二、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评审费仍按照《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执行,除评审费外的其他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等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三、由各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区、镇政府采购项目及在投诉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评审专家复审的项目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四、各相关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劳务及相关报酬支付凭据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统一归入相应的政府采购档案。
附件:《关于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8〕2号)
太仓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