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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3-05-29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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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住建招办﹝2023﹞2号

 

各县级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相关规定,规范招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行为,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操作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供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参考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操作导则(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操作导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相关规定,规范招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行为,指导招标人实现优选投标人目标,遏制围标串标,制定本操作导则,供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参考。

一、基本原则。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适用条件。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三、适用规则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超过9家时,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不少于9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未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资格条件,最终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足9家(少于3家除外)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项目因招标人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评价因素的要求。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评价因素应具体、明确、体现竞争性,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定或照顾在特定行政区域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价因素。

五、评价因素的设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进行评价,评价因素的数量一般不少于4个,每项因素权重区间为10%~30%,合计权重100%。

1.财务状况。

2.企业类似业绩(不宜超过3项)。

3.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不宜超过2项):非投标人承接的不得分。

4.企业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

5.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系统、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

6.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项情况(不宜超过3项):类似工程的具体要求,国家级、省级、地级市级奖项期限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

7.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项情况(不宜超过2项):类似工程的具体要求,国家级、省级、地级市级奖项期限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非投标人承接的不得分。

8.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9.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题目内容应围绕本工程和类似工程技术要点展开。资审委员会成员每人拟定两道题目,从中随机抽取两道作为答辩题。

注:招标人同时选择评价因素2和3的,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同时选择评价因素6和7的,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分。

六、对联合体的评价。对联合体评价方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七、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要求。招标人可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场参加答辩。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包括技术方面专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答辩原则上采用书面“暗标”形式进行评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答辩具体流程和要求。答辩流程要做好音像记录工作,审查委员会拟定的所有题目应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