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6-04-21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以及《关于对优化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竞价方式交易服务费收费结构的请示的审核意见》(张发改价〔2026〕8号)规定,现将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家港分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一)协议方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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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 |
成交金额 |
基础服务费(费率) |
|
1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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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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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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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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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8‰ |
|
6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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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0.4‰ |
(二)竞价方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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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 |
成交金额 |
基础服务费(费率) |
加收服务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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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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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3000元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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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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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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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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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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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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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0.4‰ |
注:1.交易服务费采取定额、超额累退方式计费。
2.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1000元。
3.以竞价方式交易但未产生溢价的,只收取基础服务费。
4.对进场交易成交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成交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按约定或协商收取费用。
5.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收取。
6.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以及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交易机构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费减免政策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收费标准执行
自2026年4月21日起发布交易公告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此标准执行。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家港分中心
2026年4月21日